📓不動產系列(三)-共有土地「沒有全部人同意」可以賣嗎❓
土地經常不是一個人單獨擁有,而是由一群人共有。
常見原因例如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祖產,或是大家一起合資購買等等。
一群人難免對於土地利用方式會有意見分歧的時候。
常見的分歧情況之一:有些共有人想要賣掉土地,有些人卻不想,這時該怎麼辦呢?
依照法律規定,出賣共有土地,其實不用全部的共有人同意,只要符合下列「其中一種」情形即可:
🔹情形1
同意出賣的「共有人超過半數」,而且這些同意的共有人們,「持分加一加也超過半數」,此時就可以賣了。
🔹情形2
如果同意的共有人們「持分加一加超過三分之二」,不管同意的人數是否過半,也是可以賣。
當然,賣掉土地所得的價金,必須依照持分分給每位共有人。
不過為求公平,法律另有規定,這些同意要賣的人,跟買家談好買賣條件成立契約後,必須將買賣條件通知其他共有人。
其他共有人收到通知後,有權可以主張要以相同條件,買下原本要賣給他人的土地。這個權利在法律上稱為「優先購買權」。
其他共有人如果想要主張優先承購權,記得要在收到通知後「15天內」表示要購買,否則依法就視為放棄優先承購權。
共有人出賣房屋也適用上述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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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規定:
土地法第34條之1
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